您的公司必须了解的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》五项重要修订
以下是公司及相关利益方应注意的主要变更。
1. 股东名册(Register of Members)
自2025年1月2日起,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商业公司均须向BVI公司注册处处长(以下简称“注册处处长”)提交其股东名册副本。如果贵公司于2025年1月2日之前成立,则自生效日起有六个月时间完成该备案,即须于2025年7月2日前完成。对于新成立公司及新迁册至BVI的公司,初始股东名册须于公司注册成立或续存后30日内提交。
如已备案的股东名册发生任何变更,公司必须于变更发生后30日内通知注册处处长。
有关代名股东(Nominee Shareholder)的所有信息均须纳入股东名册,包括委托人的姓名及地址,以及代名股终止日期和委托人不再作为委托人的日期。
2. 董事名册(Register of Directors)
首任董事的委任
首任董事的委任期限已大幅缩短,由原来的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缩短至成立后15日内。此项变更旨在简化公司注册流程并确保更及时的公司治理。
专业董事服务
若企业聘任持有 BVI 金融服务委员会(FSC)牌照的专业董事(牌照依据《银行与信托公司法 BTCA》《证券投资业务法 CMA》核发),向注册署长报备董事名册(ROD)时,须备注任职形式:机构法人直接履职 / 持牌机构委派自然人代表履职。
备案资料必备两项:①持牌机构全称;②委派自然人姓名及地址(如有)。存量企业需在法案生效起 6 个月内完成补备案。
董事名册更正
修订法案引入了一项机制,允许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,更正董事名册中的错误或遗漏信息。
3. 实益拥有权(Beneficial Ownership,简称“BO”)
修订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实益拥有权的定义,即实益拥有人为最终持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。公司必须于注册成立、续存或实益拥有人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,向公司事务注册处(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,简称“ROCA”)提交准确且最新的实益拥有人资料。原 BOSS 线上申报系统正式废止,统一切换 ROCA 报备通道。
以下公司可豁免遵守该要求:
- 股份于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
- 由以下人士持有实益拥有人资料的BVI基金:
- 根据《证券及投资业务法》(经修订)持有第6类投资业务牌照的人士;或
- 在BVI设有实体办公场所的授权代表或其他持牌人士, 并能够于收到要求后24小时内向注册处处长提供相关BO资料。
注册代理人(Registered Agents)负责确保所有备案信息准确无误,并须于任何变更发生后30日内完成更新。
所有于修订法案生效日前已设立的BVI实体,均须于生效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合规修改备案。
4. 依据外国法律续存(Continuation Under Foreign Law)
当BVI公司拟迁册至其他司法管辖区时,修订法案扩大了董事须向注册处处长提交的合规声明内容。该声明要求董事承诺配合主管机关提出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要求。同时,声明还须确认公司或其资产未被委任接管人,并保证公司并不知悉任何涉及公司事务的待决法律程序,而该等程序涉及公司本身或其股东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或代理人。
5. 申请良好存续证明(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)的最新要求
除现有须缴清所有未付政府费用及罚款的要求外,公司现还须完成股东名册、董事名册及实益拥有人名册的备案,方可维持良好存续状态。此外,注册处不得收到注册代理报送的企业年报逾期未交通知。
目前仍可签发良好存续证明,但证明中将注明任何未完成的备案事项,例如“未提交实益拥有人名册”或“未提交股东名册”。然而,预计自2025年7月2日起,如相关备案仍未完成,将不再签发良好存续证明。
修订法案下备案期限变更摘要
| 备案要求 | 旧制度 | 新制度 |
股东名册 | 可选择提交 | 新成立公司及迁册至BVI的公司须于30日内提交。 现有公司须于生效日起六个月内提交。 已备案股东名册发生变更后30日内提交更新。 |
实益拥有人资料 | 15日内 | 新成立公司及迁册至BVI的公司须于30日内提交。 现有公司须于生效日起六个月内提交。 |
首任董事委任 | 注册成立后六个月内 | 注册成立后15日内。 |
专业董事服务资料(如适用) | 不适用 | 新成立公司须于首任董事委任后15日内提交;迁册至BVI的公司须于续存日期后15日内提交。 现有公司须于生效日起六个月内提交。 |
随着修订法案现已正式生效,建议各公司审查其合规流程,并确保符合新的监管要求,以维持公司良好存续状态并避免受到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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